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對《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指導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行了修訂,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規則》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原《規則》實施以來,強化了招標人主體責任,規范了評標、定標行為。2023年省發改委印發了《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操作指引(試行)》(浙發改公管〔2023〕256 號),今年國家發改委印發了《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第16號令),為貫徹落實國家、省的新要求,結合我市評定分離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按照“總體穩定、部分調整”原則對《規則》進行了修訂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的新要求
1.第三條中刪除PPP項目強制適用評定分離的條款,尊重和保障招標人采用評定分離的自主權。
2.第十一條定標方法中增加“集體議事法”、將“直接票決法”和“逐輪票決法”合并為“票決法”。新增第十六條重新確定中標候選人的適用情形。新增第十七條重新組織定標委員會的適用情形。
(二)優化完善評標、定標機制
1.在評標階段,第六條、第七條細化完善了評標擇優淘汰規則:7家及以下的可擇優全部入圍,8-10家的擇優入圍7家,11家及以上的按2/3入圍、最多入圍10家。
2.在定標階段,第十一條細化規范了基準價選取方法,依據省招標文件示范文本關于開標后隨機抽取基準價計算公式的做法,在定標票決之后從三種以上公式中隨機選取產生基準價,并鼓勵基準價直接從票決后的候選人中隨機選取。
(三)強化公開透明、監督制約
1.在采用票決法、集體議事法時,第十五條增加了公開定標結果和理由的規定,對定標委員會的票(表)決意見、理由及價格競爭等情況與中標結果一并公告,強化市場主體和社會的外部監督。
2.第十八條細化了內控監督制約機制,要求招標人應事先明確定標方式,在招標公告發布前制定詳細的定標方案、定標規則,納入“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和紀檢監察監督。
三、解讀機關和聯系方式
《辦法》由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讀,具體聯系處室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處,解讀人:李健,聯系電話:0574-8718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