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指導規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11-2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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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市營商環境建設局

各區(縣、市)、前灣新區、高新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工作,經研究,我辦對《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指導規則》進行了修訂完善,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指導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工作,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4〕17號)及《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操作指引(試行)》(浙發改公管〔2023〕256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指導規則。

第二條 “評定分離”是指將評標和定標分為兩個階段。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開展獨立評審。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及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組建定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三條 房建市政、公路水運、水利水電項目適用技術標打分制綜合評估法的項目,可采用“評定分離”模式招標。其他行業招標項目由招標人自主確定。

第四條 招標人應綜合考慮信用、履約、報價等因素,擇優選擇中標人。鼓勵招標人從較低報價中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五條 采用“評定分離”模式招標的項目,資信評審內容、評審標準及分值設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招標人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最低投標限價。投標報價低于所有通過初步評審投標人報價平均值8%-15%的(具體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經詢標,投標人對其報價不能充分說明理由,或提供相關材料無法證明報價不低于其成本價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第六條 評標分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

(一)初步評審: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要求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并出具初步評審意見。

(二)詳細評審:

1.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為7家及以下的,所有投標人均進入詳細評審。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超過7家的,可按資信或資信與報價得分相結合(其中資信權重不得少于60%)的方法,選擇N(7≤N≤15)家投標人進入詳細評審,具體數量由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及市場情況確定,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2.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對進入詳細評審的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指出各投標文件的優點和缺陷、簽訂合同前應當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以投票并說明理由不排序方式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一)通過詳細評審的投標人數量≤10家的,最多推薦7家(不足7家的可全部推薦)中標候選人,若通過詳細評審的投標人數量<3家時,且評標委員會認為本次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性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二)通過詳細評審的投標人數量>10家的,按其數量的2/3推薦中標候選人(計算結果為小數的,向上進位取整),最多推薦10家。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依法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對中標候選人的異議或投訴成立的,直接取消中標人資格,不再重新評審補充候選人。

第九條 招標人可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在定標會議前對所有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質詢。考察、質詢小組應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考察、質詢小組如實記錄考察、質詢情況,并出具考察、質詢報告作為定標因素之一。考察、質詢報告應客觀公正。

第十條 定標委員會由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經營管理人員、工程技術經濟人員中產生,成員總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本單位人員不足的,可從上級單位或下屬單位中選取符合條件的人員作為定標委員會成員。招標項目對技術、商務有特別要求的,也可邀請與中標候選人無利害關系的外部專家參與定標,外部專家人數不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不得擔任定標委員會成員。

暫估價項目招標實施“評定分離”模式的,總承包單位可派員參加,但不得超過成員數的三分之一。

定標委員會組長由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擔任。

區(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定標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鼓勵采用票決價格法。

(一)價格法: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不少于三種基準價計算辦法,定標時隨機抽取一種,所有通過初步評審投標人的報價均進入基準價計算,基準價與投標報價相比較,得分最高的確定為中標人,得分相同的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同的抽簽確定。

(二)集體議事法: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由定標委員會組長最終確定中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及定標委員會組長最終確定中標人的推薦理由應當作書面記錄,并由定標委員會成員和組長簽字確認。

(三)票決法:采用記名投票方式確定中標人,并注明投票選擇、不選擇或差別化排序的理由。

(四)票決價格法:先采用票決法確定不少于3家中標候選人,再按本款規定的價格法確定中標人,鼓勵其基準價采用定標委員會票決后的中標候選人投標報價內隨機抽取一個價格。

中標候選人不足3家的,可按招標文件明確的其他方法定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在評標的評審因素基礎上,根據招標項目類型特點和實際需要,結合投標報價、企業實力、企業信譽、團隊管理水平、評審意見等直接關系到中標后能否良好履約的因素確定非打分制的定標因素(具體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定標標準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定標過程中可以對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答辯(具體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如評標中已采用答辯方式的,定標中不得再要求進行答辯。

第十三條 定標會議原則上應于中標候選人公示結束后10日內,在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進行。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定標會議上結合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逐一介紹中標候選人的企業實力、榮譽、過往業績履約及信用記錄等情況,也可邀請評標專家代表介紹評標情況、專家評審意見及評審結論、提醒注意事項等。定標委員會成員有疑問的,可以向招標人、評標專家提出。

定標后,定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定標報告,定標報告包括定標委員名單、定標程序、定標因素、定標結果等內容,招標人應將定標報告作為招標投標書面情況報告組成部分,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定標結束后3日內,招標人應當將中標結果進行公告。中標結果公告應載明中標人的名稱、投標報價、項目負責人等信息,采用票決法或票決價格法的應當包括定標委員會成員票決明細、對每一中標候選人的票決理由及價格得分情況,采用集體議事法的應當包括定標委員會成員意見及組長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第十六條 定標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可以組織原定標委員會從其他中標候選人中按原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

(一)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或者拒不簽訂合同的;

(二)中標人被查實存在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定標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定標:

(一)定標委員會未按定標辦法公正履職的;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且未申請回避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定標機制和內控制度,將“評定分離”工作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決策機制或按企業制度履行決策程序。

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應事先制定定標工作規則,對不同類型項目的定標方式予以明確,定標時必須嚴格遵守定標工作規則,不得臨時改變規則。

在招標公告發布前,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根據定標工作規則,制定定標方案,定標方案應對定標操作細則、定標因素及優先級別等內容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對招投標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監督人員、考察小組成員、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中標結果公告前不得透露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考察或答辯情況、中標人推薦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定標過程中形成的書面或影音資料由招標人一并存檔。

第二十一條 本指導規則由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導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指導規則》(甬資交管辦〔202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定標委員會組建情況登記表(示例)

             2.定標會議主要議程(示例)

             3.承諾書(示例)

             4.定標委員會成員定標(投票)表(示例)

             5.定標委員會定標投票統計表(示例)

             6.定標委員會定標理由統計表(示例)

             7.定標報告(示例)

             8.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示例)


政策解讀:《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指導規則》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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