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的規范中介秩序強化信用評價與行業監管,結合我市實際,我辦聯合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等四部門印發了《寧波市網上中介超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制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一)國家有要求
2022年3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清理政務服務領域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對確需保留的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各地區要加強對中介服務的規范管理,完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推動中介服務機構公開服務指南,明確服務條件、流程、時限和收費標準等要素。各有關部門不得強制企業選擇特定中介服務機構。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監管,實行信用等級評價、資質動態管理,解決中介服務環節多、耗時長、市場壟斷、‘紅頂中介’等問題。”
(二)改革有需要
2018年11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了《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18〕120號)明確要求:按照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優化公共服務的原則,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最多跑一次”改革。
(三)管理需規范
在2023年5月《關于全市政務中介服務摸底整頓情況的報告》中提及了四點問題:一是存在中介機構服務水平參差不齊、管理松散,從業人員執業不規范的問題,甚至存在審核程序流于形式、文本粗制濫造、數據不真實、亂服務瞎指導等現象。二是存在中介機構利用執業便利謀取不正利益的情況,部分中介機構借助為政府提供中介服務的便利關系和所謂“專業性”“權威性”,利用企業想拉攏關系、套近乎的心態高價承接企業相關業務。三是存在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掛證”情形,為滿足從業條件、節省人工成本,尋找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違法“掛證”,從業人員和項目數明顯不匹配,進而導致服務質量底下。四是存在行業監管散裝、機制不全的問題,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無懲戒或懲戒力度較輕、約束機制較弱,且市級層面缺乏相應的統籌監管機制,對各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也缺乏監督評價機制。
同時根據市委市政府涉審中介專項整治方案的任務部署,要求市政務辦牽頭制定《寧波市網上中介超市管理辦法》,同時做好中介超市的迭代升級、建立“紅黑榜”晾曬臺,并與省投資項目3.0系統對接。
二、《管理辦法》起草依據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浙江網上中介超市”平臺建設方案》等。
三、《管理辦法》的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中介入駐、選取辦法、操作流程、行為規范、監督管理、附則共八章三十六條。
(一)關于適用范圍
一是明確適用對象。中介超市的運行管理,采購人公告發布,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服務事項的采購、服務評價等活動都適用本辦法。二是明確應進入中介超市交易的項目范圍。除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確定中介機構外,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購中介服務的,應當在中介超市采購中介服務。三是明確中介服務事項范圍,中介服務包括行政審批類、政策資金申報類。本辦法規范的中介服務事項主要指涉及行政審批及公共資源交易兩類中介服務事項,事項以清單形式體現。行政審批中介事項按市放管服辦印發的《寧波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為準,公共資源交易中介事項由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印發的公共資源交易類事項清單為準。
(二)關于職責分工
1.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深化行政審批類中介服務體系改革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壓縮審批時間、優化審批流程,深化對中介服務的監管,對行政審批類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2.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中介事項的綜合管理。負責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規范化的管理制度,對公共資源交易類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3.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中介超市的選取辦法和相關管理制度,制作晾曬臺公示行業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的“紅黑榜”、考核(評價)結果和行政處罰決定等相關信息,協調解決中介超市推廣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4.審批部門負責編制和完善本部門涉及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5.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梳理從事中介服務的資質(資格)標準,修訂中介服務事項的考核(評價)辦法及信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行業“紅黑榜”制度,定期在中介超市晾曬臺予以晾曬。
6.財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的財政行為進行監督。
7.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務的相關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8.國資管理機構負責對所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涉及中介服務的活動進行監督。
(三)關于中介機構入駐
根據自愿、合法、有序的原則,實行“事前承諾”+“容缺受理”的模式。市政務辦對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采取形式性核驗,行業主管部門對中介事項采取準入檢驗,中介機構入駐中介超市零門檻。
(四)關于選取辦法
從原有的綜合比選、直接選取、網上競價三種選取辦法調整為信用擇優法、技術擇優法、綜合擇優法、公開詢價法、隨機搖號法、邀請詢價法、直接選取法、其它選取法共八種辦法供采購人參考,同時對選取規則進行了明確也為選取規則提供了文件支撐。
(五)關于操作流程
對公告發布、公告質疑、補充公告、選取中介、合同簽訂進行了明確,對有較高要求的比選方法的評審委員會的組成進行了明確,對因不可抗力或有特殊原因需取消或終止采購的流程進行了明確,對重大項目或有緊急采購情況縮短采購流程及時限進行了明確。
(六)關于行為規范
明確回避的原則,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關系的應當回避。
明確了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有”的11類行為規范。
明確了采購人“不得有”的14類行為規范。
(七)關于監督管理
采購人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和履約情況可進行“好差評”,中介服務機構對評價結果不認可的可進行申訴。
中介服務機構違反回避規定及“不得有”行為規范的,取消中選資格,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并在中介超市晾曬臺公示,對涉嫌違法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采購人違反“不得有”行為規范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寧波市政務服務辦公室
解讀人:周華軍
聯系方式:0574-87187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