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指導規則》解讀
發布日期:2022-08-2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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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市政務辦


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依法治理的意見》(浙政發〔2021〕5號)精神在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相關部門和市場主體意見和建議,以問題為導向,對《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實施“評定分離”辦法指導規則(甬資交管辦2021〕5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指導規則》。

二、修改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縮小“評定分離”強制推行范圍進一步落實招標人的自主權,綜合考慮行業管理體制、市場發展需求不同等因素,將“勘察設計、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國有投資非公建”項目調整出強制推行范圍,不搞一刀切,明確按《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資格審查辦法和招標評標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適用技術標打分制綜合評估法的項目,由招標人自主選擇是否采用“評定分離”模式招標,提高政策執行的靈活性為推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基礎設施項目招投標工作順利開展,參照省重點工程,明確在此類項目招標中強制推行“評定分離”。

(二)統一評審標準。為防止招標人量體裁衣,設置不合理的評分標準,破壞各評審因素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不利于公平競爭,明確“評定分離”模式的資信和報價評審因素及評分標準的設置嚴格按照“兩個辦法”執行。

(三)完善入圍方法針對單一的資信排序入圍,入圍單位相對固化且集中在頭部企業,中小企業投標積極性下降、價格競爭不充分的問題,文件明確入圍方法中除資信因素外,還可同時設置適當的價格權重,增加入圍的隨機性,調動不同層次市場主體參與投標的積極性,促進市場平衡發展。

(四)強化招標人內控機制針對部分招標主體責任缺失問題,明確招標人應在招標前將招標文件、定標辦法、定標委員會的組建等納入“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強化內部監督,提高重大決策透明度和質量,規范招標行為,實現招標人的責權對等。

三、解讀機關和聯系方式

《辦法》由市政務辦(公共資源交管辦負責解讀,聯系電話:0574-87187292

 

 


政策圖解:《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指導規則》圖解

政策原文:關于印發《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指導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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