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資源交管辦制定印發的《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處理程序暫行規定》(甬資交管辦〔2021〕13號),于發文之日起施行?,F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據《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為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處理機制,厘清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處理領域公管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配套文件的制定計劃,市公共資源交管辦起草了《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處理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主要內容
本規定共5章36條。第1條明確本規定的制定依據和目的,第2、3條明確規定適用的范圍及受理機構,第4-6條明確投訴處理的原則、會商機制、投訴途徑等,第7條明確不得虛假惡意投訴。第8-12條明確投訴的提出、投訴受理環節的審查及決定作出等規定,第13-26條明確投訴處理環節的相關要求,第27-31條明確投訴人、項目單位、公管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多個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第32條明確本規定涉及的相關名詞解釋,第33條明確舉報的處理,第34條明確除外適用情形,第35、36條明確了文件解讀部門和文件生效時間。附表1、2為公管機構作出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投訴處理決定書提供參考文書樣式。
三、解讀機關和聯系方式
《規定》由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讀,具體聯系處室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聯系電話:0574-87187880,0574-87187278。
政策解讀:《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處理程序暫行規定》文件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