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開發區(園區)公共資源交管辦: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招標投標監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我辦制定了《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標后評估工作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2021年9月24日
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標后評估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規范標后評估活動,提高招標投標監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的標后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標后評估活動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標后評估,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完成招標后,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管機構)組織標后評估專家委員會全面、客觀、公正地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公管機構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行為進行評估,并針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公管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負責組織標后評估活動。
第四條 市公管機構負責實施市本級工程建設項目的標后評估工作,指導區縣(市)和開發區(園區)公管機構開展標后評估活動。
區縣(市)和開發區(園區)公管機構負責實施本區域工程建設項目的標后評估工作。
鼓勵市本級、區縣(市)和開發區(園區)公管機構之間采取交叉互評方式開展標后評估。
第五條 標后評估活動的組織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一)負責組織標后評估活動的公管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為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的監管人員。
(二)負責組織標后評估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得為項目招投標活動參與主體。
第二章 標后評估項目
第六條 標后評估項目采取隨機抽取和定向選擇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隨機抽取的標后評估項目,應從最近十二個月內的項目中隨機抽取產生。
定向選擇的標后評估項目,應從以下三類項目中選擇:
(一)國家、浙江省、寧波市、區縣(市)或開發區(園區)重點項目,以及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
(二)被投訴舉報或日常監管中發現有異常情況的項目;
(三)有重點監管企業或綜合考核基本合格的評標專家參與的項目。
定向選擇的項目,可以在項目開標前提前確定為標后評估項目,并告知招標人。
第七條 年度標后評估項目的數量不低于本轄區年度招標項目總數的5%,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產生的項目數量不低于年度標后評估項目數量的50%。
公管機構自行組織的標后評估項目數量不低于年度標后評估項目數量的50%。
第三章 標后評估委員會
第八條 標后評估委員會從標后評估資深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也可直接邀請專家組成。
資深專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為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專家;
(二)從事招投標評標工作3年及以上;
(三)最近十二個月內參加評標不少于3次,不高于10次。
直接邀請的專家應是從事工程建設、工程經濟、招投標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工作滿5年以上的專業人員。
第九條 標后評估委員會應由5名及以上單數的專家組成,推薦1名專家任組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標后評估項目被評估主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標后評估項目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
(三)標后評估項目投標人的上級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與標后評估項目投標人存在其他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管機構確認后,可補抽專家或直接邀請專家:
(一)已抽取的專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專家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未能參加評估活動的;
(三)評估專家在評估過程中擅自離場的。
補抽專家按照就近原則從資深專家庫中產生。
第十二條 標后評估專家有獲得標后評估勞務報酬的權利。
標后評估勞務報酬由公管機構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支付,標準參照《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專家評標勞務報酬標準》執行。
第四章 標后評估方法
第十三條 被納入標后評估項目的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向公管機構提供完整的標后評估所需資料,配合做好標后評估相關工作:
(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提供標后評估所需要的招標項目前期相關資料,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全部投標文件、招投標書面情況報告、合同等資料;
(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負責提供項目進場交易產生的所有電子檔案和相關資料;
(三)公管機構提供招投標活動中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投訴(舉報)處理相關資料;
標后評估委員會可以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不明確內容,要求有關主體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
標后評估資料具備匿名條件的,鼓勵對相關資料進行匿名處理。
第十四條 標后評估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管機構確定標后評估項目和評估時間;
(二)公管機構收集整理標后評估資料,自行或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組織標后評估工作;
(三)根據標后評估項目實際情況,組建標后評估委員會,推薦專家組組長;
(四)組織標后評估專家熟悉招標文件,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查閱評估項目的全部招投標書面資料,根據需要查看相關影音資料;
(五)標后評估委員會對各評估主體進行評估,形成標后評估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 標后評估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在招投標工作開展過程中行為的規范性和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六條 對招標人的招標行為采取定性評估的方法進行評估,評估方法見附件3。
第十七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采取百分制扣分的定量評估方法進行評估,評估方法見附件4。根據評估結果,結合發現的其他情形,按照以下標準給招標代理機構出具評估意見:
(一)當D≥85分時,出具“合格”的評估意見;
(二)當85>D≥70分時,出具“基本合格”的評估意見;
(三)當D<70分時,出具“不合格”的評估意見。
第十八條 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采取定性評估的方法進行評估,評估方法見附件5。
第十九條 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采取定性評估的方法進行評估,評估方法見附件6。
第二十條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行為采取量化賦分的定量評估方法,評估方法見附件1。根據評估結果,結合發現的其他情形,按照以下標準分別對其給出評估意見。
(一)當C≥85分時,出具“通過”的評估意見;
(二)當85>C≥75分時,出具“基本通過”的評估意見;
(三)當C<75分時,出具“不通過”的評估意見。
第二十一條 采用有限數量方法進行資格預審的標后評估項目,確定資格預審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評審行為和評審結果綜合評估意見時,參照本辦法第十九、二十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標后評估項目均應形成完整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標后評估項目概況及現狀;
(二)標后評估委員會成員組成;
(三)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評估結論及依據;
(四)對評估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是否存在異常情況的評估意見;
(五)對評估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及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三條 對公管機構、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的評價,按《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標后評估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四條 標后評估結果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投標活動主體的動態管理、信用體系建設掛鉤。
第二十五條 對招標人的評估意見作為公管機構對招標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
發現有違規行為的,公管機構應約談招標人的負責人,責令整改違規行為;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公管機構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 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評估意見作為公管機構對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管理的依據,具體管理辦法根據《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評價暫行辦法》( 甬資交管辦〔2021〕10號)實施。
在“合理性評估”中存在問題的招標代理機構,公管機構應對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
在“規范性評估”中存在問題的招標代理機構,公管機構應對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責成提交整改報告并列入重點監管單位名單;涉嫌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 對投標人的評估意見作為公管機構對投標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
發現有違規行為的,公管機構應約談投標人的負責人,責令整改違規行為;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公管機構依法處理,列入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將處理結果抄報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八條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估意見作為公管機構對評標專家動態管理的依據,具體處理辦法根據《寧波市評標專家動態管理實施細則》( 甬資交管辦〔2021〕12號)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標后評估不改變評標結果,標后評估報告不主動公開。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評標委員會成員標后評估方法
2.項目標后評估報告格式
3.招標人標后評估表
4.招標代理機構標后評估表
5.投標人標后評估表
6.評標委員會標后評估表
7.評標委員會成員標后評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