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
市級有關部門,各區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決定修改《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甬資交管辦〔2020〕7號)第二十條有關內容,將“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懲戒信息的當事人,屬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納入全市統一的違法失信‘黑名單’管理。逐步實現住建(軌道交通)、交通、水利、城管、公檢法、稅務、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等部門(單位)信用信息共享,實施跨區域、多部門聯合懲戒。”修改為“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符合《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文件規定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的當事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