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縣(市)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制定《寧波市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施工投標資格審查辦法和招標評標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寧波市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
施工投標資格審查辦法和招標評標辦法
第一編 資格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的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審查。
養護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全過程工程咨詢及工程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審查適用《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和招標評標辦法》相關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是指城市管理領域規模標準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項目,以及含上述內容的一體化綜合養護項目。
第三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兩種方式。
資格預審是指投標前對投標申請人進行的資格審查,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兩種方法。
資格后審是指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第四條 合格制資格預審僅審查必要合格條件,即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投標申請人必須滿足的資格條件。當投標申請人資格條件滿足必要合格條件時,均可作為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項目,聯合體各方成員均應滿足相應的必要合格條件。
第五條 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除審查投標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滿足必要合格條件外,還須對滿足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的附加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包括投標申請人的行業信用評價、資質、類似項目經驗、獎項和榮譽等反映投標申請人能力和信譽的相關內容,最后按得分高低順序確定11家投標申請人作為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對聯合體投標申請人的附加條件評審時,根據聯合體牽頭人的評審因素進行計分。
第六條 資格后審僅審查必要合格條件。當投標人資格條件滿足必要合格條件時,視為合格投標人。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其投標作否決投標處理。
第七條 招標人應根據本辦法設立資格審查條件及其評審標準,未明確的評審內容在資格審查時不得予以評審。在必要合格條件中不得對投標(申請)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提出與招標項目不符的過高資質或資格等級要求。
采用技術標評分制的施工招標項目及國家無資質許可的招標項目,招標人確需設投標人或項目負責人具備類似項目業績的,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招標項目相應規模的80%。
第八條 資格審查活動由招標人負責組織和實施。采用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集中評審,審查結果及時報項目招標監管機構;資格后審工作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第九條 招標人應將資格審查不合格原因告知相關投標(申請)人。
第十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采用技術標評分制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可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施工項目投標(申請)人的必要合格條件如下:
(一)投標(申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
(二)投標(申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資質證書,且資質條件滿足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資質等級要求(本項適用于國家有相關資質要求的項目類別);
(三)投標(申請)人及其擬派項目負責人不得具有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且限制在寧波行政區域內投標的違法行為記錄,并在限制期限內的情形;
(四)擬派項目負責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執業資格證書(只針對有執業資格證書要求的項目);
(五)擬派的項目負責人在投標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
(六)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附加條件包括下列內容。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少于5項且總分不超過100分的評審內容,以下第(一)項為必選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的城市管理行業信用評價等級:60分;
(二)投標申請人的資質:10分;
(三)投標申請人的類似項目經驗:10分;
(四)投標申請人獲得的獎項:5分;
(五)投標申請人獲得的榮譽稱號:5分;
(六)投標申請人自有或者控股的相關場所情況:5分;
(七)投標申請人相關人員到場情況:5分;(不適用于不見面開標)
(八)擬派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或職稱:5分;
(九)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類似項目經驗:10分;
(十)擬派項目負責人獲得的獎項:5分;
(十一)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實施管理計劃答辯情況:5分。
第十三條 招標人按下列原則制定附加條件認定和評審標準:
(一)投標申請人的城市管理行業信用評價等級
對投標申請人有信用等級要求的招標項目,以寧波市城市管理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公布的信息為準,A級企業得60分,B級企業得50分,C級企業得30分,D級企業得20分,E級企業得10分,無信用等級的企業不得分。
對投標申請人無信用等級要求的招標項目,投標申請人統一得60分。
(二)投標申請人的資質
資格預審文件提出的資質評審要求應與招標要求資質同序列同類別,不得排斥資質等級高于招標要求的投標申請人。本項滿分10分,各檔分差0.5-1分。
(三)投標申請人的類似項目經驗
類似項目指其完成過在項目技術管理特點上與招標項目類似、單項合同造價或工程規模達到招標項目60%及以上的項目。要求類似項目為近五年內完成,時間以工程竣工日期、竣工驗收日期或完工日期為準。
對于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投標申請人的類似項目經驗的評審資料應從寧波市城市管理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簡稱信息平臺)中采集;對于專業工程、園林綠化招標項目,投標申請人的類似項目經驗的評審資料應包括合同、竣工驗收資料。
將符合本款規定的項目設置3個評審等級:單項合同造價或工程規模達到招標項目100%、80%、60%,對應得分為:10分、8分、6分。類似項目不符合本款規定的,不得分。
本項得分不累計,按就高原則計取。
(四)投標申請人獲得的獎項
所獲獎項指其近五年內符合本條第(三)項規定的類似項目獲得的工程質量最高綜合(榮譽)獎。獎項根據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或相應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文件或證書確認,獲得時間以文件或證書頒發時間為準。
將符合本款規定標準的獎項設置2個評審等級:國家級、省級(含副省級),對應得分為5分、4分,如無則不得分。
本項得分不累計,按就高原則計取。
(五)投標申請人獲得的榮譽稱號
榮譽稱號指其近五年內在工程建設或養護領域獲得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榮譽稱號。榮譽根據上述部門頒發的文件或證書確認(如文件或證書上明確有效時限的,應在有效時限內,否則不予認可),獲得時間以文件或證書頒發時間為準。
將符合本款規定標準的榮譽設置2個評審等級:國家級、省級(含副省級),評審得分詳見下表。
本項得分不累計,按就高原則計取。
國家級 | 分等級的 | 各等級應在4-5分范圍內按等差數列進行賦分 |
未分等級的 | 得4.5分 | |
省級 (含副省級) | 分等級的 | 各等級應在3-4分范圍內按等差數列進行賦分 |
未分等級的 | 得3.5分 | |
如無以上榮譽稱號的 | 不得分 |
(六)投標申請人自有或者控股的相關場所情況
相關場所是指與招標項目有直接關聯的建材加工廠(或公司)、苗圃等,且要求投標申請人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投標申請人應提供相關場所的有效營業執照(苗圃還需提供土地租賃協議等);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與投標申請人不符的,還應提供投標申請人控股相關場所的有效證明。各專業的相關場所包括:
1.市政道橋:投標申請人自有瀝青混凝土預拌加工廠(或公司)的,得5分;控股的,得3分;沒有的,不得分。
2.城市園林綠化:投標申請人擁有苗圃500畝及以上得5分;200畝及以上得3分;200畝以下的得1分;如無則不得分。
(七)投標申請人相關人員到場情況
投標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準時到場參加資格審查申請活動的,應以其法定代表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并按規定簽到作為到場依據。法定代表人以企業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書載明的為準;擬派項目負責人、委托代理人以投標文件載明的為準。
法定代表人到場的,得5分;擬派項目負責人到場的,得4.5分;委托代理人到場的,得4分;均未到場的,不得分。
(八)擬派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或職稱
資格預審文件提出的擬派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或職稱評審要求應與招標要求同序列同類別,不得排斥資格等級高于招標要求的投標申請人,各評審等級應在3-5分的評分范圍內按等差數列進行賦分。
(九)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類似項目經驗
按照本條第(三)項規定執行。
(十)擬派項目負責人獲得的獎項
按照本條第(四)項規定執行。
(十一)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實施管理計劃答辯情況
擬派項目負責人就項目實施管理計劃進行答辯,主要闡述項目實施或服務的重點、難點以及應對措施等內容,資格審查委員會可就項目實施管理計劃對項目負責人進行提問。資格審查專家應圍繞答辯評審因素獨立打分,各專家打分的算數平均值作為投標申請人的答辯得分,評分范圍為2-5分,未參加答辯的,不得分。答辯評審因素可參考《寧波市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技術標評審內容,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
第十四條 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當滿足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數量不足11家時,可以不再對附加條件進行評審,所有滿足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均可作為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當滿足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數量不足3家時,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會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編 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寧波市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招標投標評標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評標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的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
養護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全過程工程咨詢及工程總承包招標項目的評標適用《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資格審查辦法和招標評標辦法》相關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是指城市管理領域規模標準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項目,以及含上述內容的一體化綜合養護項目。
第三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采用“評定分離”模式進行招標。
技術標評分制的施工項目,鼓勵招標人采用“評定分離”模式進行招標。
第四條 招標人應根據本辦法附件1的規模標準確定相應的評標辦法。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排序并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
(一)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和條件對投標人的商務標、技術標、資信標采用百分制的形式進行評分,并根據各部分評分分值、權重計算出綜合評估分,按綜合評估分高低進行排序。其中綜合評估法(一)評分內容包括商務標和資信標兩部分;綜合評估法(二)評分內容包括商務標、技術標和資信標三部分。
(二)采用合理低價法的,根據本辦法規定評審的商務標得分高低進行排序,確定的中標候選人提交的投標文件應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第六條 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依據相關規定對招標工程限定最高投標報價。施工項目招標控制價根據國家或省、市現行計價依據確定,不得上調或下浮。
第七條 招標人可設立合理的投標報價范圍。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投標合理報價范圍的上下限差額一般不得大于招標控制價的10%。
第八條 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文件商務標不能通過初步評審,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九條 除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否決投標情形外,高于投標合理報價范圍上限但不高于招標控制價的有效投標報價、以及低于投標合理報價范圍下限但未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有效投標報價,商務標只得基本分。投標被否決或超出投標合理報價范圍的投標報價均不得進入商務標評標衡量值的組合。招標人應根據本辦法附表3規定在評標細則中明確評標衡量值的組合方式。
有效投標報價是指已通過商務標初步評審的投標報價,投標評審價格指投標報價剔除招標文件中以項為單位的暫估價、暫列金額以及不可競爭費之后的價格。
第十條 商務標評審原則上只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分,對其他各項響應性條款只作符合性評審。
第十一條 技術標包括技術方案或產品性能、管理人員配備和設備投入情況、進度計劃等體現投標人技術實力和工作經驗的相關內容。評標細則應明確技術標評審標準:
(一)采用評分制的,應根據技術標評審內容和評分范圍,設立優、良、一般及差四個評審等級標準及相應評分范圍。
(二)采用合格制的,應明確技術標不合格的評審標準。
技術標中如設置項目負責人答辯情況的,由評標委員會參照《寧波市城市管理養護工程施工投標資格審查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在評標細則規定的技術標評分范圍內單獨評分,但對內容缺項、評審等級為“差”的技術標可按規定進行扣分。對技術標內容缺項、評審等級為“差”的或不合格等特殊情況的確認,須經不少于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同意。
第十三條 資信標包括行業信用評價、資質、業績、獎項和榮譽等1-5項內容,招標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資信分設置原則,在評標細則中明確資信標評審標準。
對聯合體投標人的資信標評審時,根據聯合體牽頭人的評審因素進行計分。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評標細則,對本辦法附表2、3規定的各部分評審分值及權重、評分范圍、分值設置標準、商務標的評標衡量值組合方式等均不得調整。
第二章 工程施工評標辦法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按本辦法附表1規定的不同投資規模或技術復雜程度,分別選擇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一)或綜合評估法(二)進行評標。
第十六條 采用合理低價法的,當投標人數量超過20家(含)時,按本辦法附表2規定直接計算商務標得分,從高到低選擇前11家并排序(如商務標得分相同的,則按投標報價接近報價范圍下限值的程度由高到低確定;投標報價相同的,采用隨機方式確定)。對排名第一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不合格的作否決投標處理,再對排名第二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以此類推,直至產生中標候選人(已確定的評標衡量值在資格審查和商務標評審過程中保持不變)。
當投標人數量不足20家時,對所有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商務標評審。
第十七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按本辦法附表2規定的評審標準和權重計算商務分,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十八條 技術標應包括下列內容,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進行補充或修改。
(一)施工組織設計:巡查檢查方案、日常養護方案、專項維修方案、質量技術保證措施、施工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組織方案、應急處置預案、企業內控管理及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采用等。
(二)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備及機械設備投入計劃。
(三)影響交通的單個部位施工、快速響應機制、重大活動保障措施等。
(四)合理化建議等。
第十九條 采用技術標合格制的,應簡化技術標編制內容。一般在施工進度計劃、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投入計劃、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計劃、專業工程分包(如有)計劃等幾方面能滿足招標要求時,即視為技術標合格。
招標人不要求編制技術標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施工技術方案、主要施工機械設備配備要求、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要求、專業工程(如有)分包要求等,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作出承諾。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承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作出符合性評審意見。
第二十條 采用技術標評分制的,技術標最大評分范圍為85-100分。按評標細則確定的評審標準計算技術分,并根據本辦法附表2規定權重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二十一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合格投標人超過15家時,先開資信標,將所有合格投標人的資信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取前11家投標人進行技術標、商務標評審。
未超過15家的,對所有合格投標人的招標文件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下列1-5項的資信標評審內容,其中第(一)項為必選內容。資信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按照《寧波市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施工投標資格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資格預審附加條件認定標準和評審等級設置原則執行。
(一)投標人的城市管理行業信用評價等級;
(二)投標人資質;
(三)投標人的類似項目經驗;
(四)投標人獲得的獎項;
(五)投標人獲得的榮譽稱號;
(六)投標人自有或者控股的相關場所情況;
(七)投標人相關人員到場情況(不適用于不見面開標);
(八)擬派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或職稱;
(九)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類似項目經驗;
(十)擬派項目負責人獲得的獎項。
第二十三條 資信標評分范圍及信用等級分值詳見本辦法附表2,除信用評價等級以外,其余評審項總分值應控制在20分以內,評審項的各檔分差應控制在3分以內。按評標細則確定的標準計算資信分,并根據本辦法附表2規定的權重將其計入綜合評估分。
第二十四條 采用“評定分離”模式的,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對各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指出各投標文件中的優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合同前應當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不對投標文件進行打分,不直接確定和排序中標候選人。
第三章 一體化綜合養護項目評標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一體化綜合養護項目招標是指將市政設施、城市園林綠化設施、市容環衛設施等多個專業的巡查、檢測、維護、維修、應急處置等業務(應至少包括規模標準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項目)進行整體招標,選擇一家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企業實施。
對具備條件的設施鼓勵采用一體化綜合養護模式,促進一體化綜合養護向規模化、長效化方向發展。項目可采用一次招標、按年續約的方式,引導企業加大投入、提升養護水平。
第二十六條 一體化綜合養護項目按委托承包的不同內容可采用固定單價或固定單價和固定總價相結合的投標報價模式,并分別設立合理的最高投標限價。
第二十七條 一體化綜合養護項目的資信標評審內容設置應綜合考慮各專業的比重,合理分配分值。
第二十八條 技術標應包括下列評審內容,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進行補充或修改。
(一)整體及各專業養管方案;
(二)各專業管理人員配備;
(三)各專業用于維護作業的機械設備投入;
(四)維護作業重難點及應急措施;
(五)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采用;
(六)項目實施建議;
(七)報價合理性;
(八)其他,如后期服務能力、重大活動保障措施、應急處置預案、項目負責人答辯等。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依法應納入政府采購范疇的養護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會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表:1.寧波市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施工招標項目評標辦法適用類型一覽表
2.寧波市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施工招標項目評標辦法評分標準一覽表
3.寧波市城市管理領域養護工程施工招標項目評標辦法商務標評標衡量值組合方式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