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有關部門,各區縣(市)、重點開發區域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等文件的要求,根據《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的通知》和《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版)》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交易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凡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交易。
二、《交易目錄》所涉及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達到國家發改委16號令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進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招標。
三、《交易目錄》所涉及的政府采購項目,屬于各級財政部門制訂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應當進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施。
四、《交易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析梳理本部門管理的公共資源配置情況,提出新增或調整《交易目錄》的建議,報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列入《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進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交易。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外交易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依照《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對該項目單位及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六、《交易目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門可按照“只增不減”的原則,依法拓展本地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鼓勵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附件: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
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2020年12月22日